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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更新时间:2021-08-26 09:33         浏览量:319

 2021年8月1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烟台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烟市监字〔2021〕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依据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知识产权监管模式,鼓励市场主体诚信守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烟台市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起草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了信用监管实施主体、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分类类别、分类指标和差异化监管措施内容。

  《办法》规定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出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的活动。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类。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措施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例如,对A类信用主体,以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大幅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E类信用主体,实行严格监管,大幅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增加监测次数;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依法限制或禁止其进入相关市场、相关行业,限制或禁止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在企业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优评先项目时, 不为其出具信用合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链接《烟台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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